发布时间:2025-01-24 07:12:01 人气: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牵头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全称《通报》),拒绝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税标准,提升没收亲率,实施差别化污染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创建有效地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成企业主动治污排放量,维护生态环境。 《通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税标准调整至不高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税标准不高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希望污染重点预防区域及经济较繁盛地区制订低于上述标准的征税标准。
各地要创建差异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对超强废气限值或超强总量指标废气污染物的,以及列为出局目录的企业,要实施较高的征税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施较低的征税标准。 《通报》特别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工程进度,逐步不断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于范围,提升没收亲率,做排污费贴现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出售服务,由第三方负责管理加装、运营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保证监控数据现实、精确。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涉及负责人回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领导拒绝,环境监察局将拒绝和指导各地排污费征税标准的规范实行,提升国控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同时强化环境执法人员和排污费征税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废气剧毒危害污染物、不长时间用于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极力公安部门少收、漏收等并未按规定交纳排污费和逾期不交纳排污费等不道德。此外更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发表,如期向社会公开发表污水处理收费信息,提升政策继续执行透明度,主动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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